#中国籍演员王星已回国#
尊敬的贵州省凤岗县院长:
你们好!
我是,怀着极度的愤怒与绝望,向你们反映何凤仪法官在审理我与被告财产损害案件中无视法律规定的问题,希望能得到你们的重视与处理,还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在本案中,存在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应当追究出借银行账号的卡主的民事责任,但法官却对此熟视无睹。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出借银行账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银行账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讼请求依据的基础事实是“卡主”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银行卡帮助,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且该基础事实已由凤冈县人民法院做出依法判决,证明卡主存在出借、出卖银行卡的行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对涉嫌诈骗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责任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应进行实体审理。并且,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等,为诈骗分子提供银行卡的卡主应当承担一部分刑事和民事责任。现查明原告的被骗资金是通过被告的银行卡的。然而,何凤仪法官却无视这些证据,直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使我陷入了绝境。
关于法官提出的三点问题:第一点,法院认为不构成侵权,那为啥他会被因为帮信罪被判刑,那为啥公安要抓他,这是本院所有法官的认为?还是审判员本人的认为?那是不是说明法官支持出借出卖银行卡了,第二点民法典187条规定,承担刑事并不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刑是刑,民是民,这样法官是不是认为刑事可以抵消民事了,第三点,民法典1165条第一条一是被告实施了某一行为(出借出卖银行卡
二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过错,指行为人行为时的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如果没有过错,为啥法院会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四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被诈骗的钱是不是通过原告的银行卡出去的,)
根据本条关于“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条关于“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请问法官判案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摸着自己的良心,如果原告是法官的亲戚朋友呢?为啥现在诈骗那么多,还不是法官支持的?因为你们在支持卖卡人员,反正被骗的就是我们活该,然后卖卡的人不用赔,有法律你们也不支持,摸摸自己的良心,希望你们不要成为下一个河南的某法官。@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茆荣华 @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12345@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人民法院院长余德辉 @贵州广播电视台 @贵州日报 @贵州晚报 @贵州都市报 @网易贵州 @多彩贵州网 @天眼新闻 @当代先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