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实,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
翻译:本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未曾制作或获取你申请公开的信息,或虽曾获取,但未记录、保存你申请公开的信息。
结论:江秋莲声称已向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提交有关信息,是虚构的或无效的。
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发布于 湖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