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总共二十三条,但新的内容非常多。很多读者私信求解读,由于时间比较紧凑,我只挑最炸裂的两条规定来解读,因为这两条是颠覆性的,将深远地影响择偶方式。
一、一方将婚前房屋加上对方名字或过户给对方(第五条)
按照以往的规定,一方将自己的婚前房屋,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或者变更为对方名字,这就已经完成赠与。离婚的时候,赠与方不能撤销赠与。如果签了赠与合同,但未办理过户,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除非赠与合同经过公证。
现在完全不是这么回事了!
按照现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就不是赠与,而是一种基于夫妻关系的“给予”,根本不采用“赠与”的表述,而是采用“给予”的表述。
既然不是赠与,自然也就不能按照赠与规则来判断能否撤销。不管房屋是否过户,都采用的标准为——“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
是不是觉得很复杂?觉得复杂就对了。你要按以下方式思考,大体不差。
第一,结婚的时间越长,获得的房屋补偿就越多。闪婚闪离的,基本没戏。何为离婚时间长,新闻发布会里法官说比如10年、20年、30年。由此可以预测,结婚2-3年的都应该属于较短的婚龄。没有结婚10年,都不太好意思说结婚时间长。
第二,生育了孩子的,就意味着女方婚姻里有付出,补偿会酌情多一些;没生孩子的,自然就不利于提高补偿数额了。
第三,给予方有过错,则就房屋补偿给对方的款项就会多些;反之,接受给予的一方有过错,补偿自然也扣减。
第四,对家庭的贡献大小。讲真,实务中人们很难量化证明这种贡献。
第五,离婚时房屋市场价。这个应该来说是比较客观的,房子价值确定了,才能确定补偿款嘛。
最后,这种房屋给予,司法解释不允许当事人事前约定份额和补偿规则。这是最为炸裂的一点。
总而言之,补偿多少,双方都有证明义务,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非常大。
因此,你很难事前预测与此人结婚,付出了多少,在离婚时能获得多少房屋份额。再加上法律不允许当事人事前约定份额或补偿款,受法官自由裁量权影响较大。
所以,择偶的时候,再也无法将“婚前有房和加名”作为前提条件或单一条件,因为你进入婚姻后要保持足够长的婚龄、生育孩子、对家庭付出(如长期的家务劳动)等等,才能保证对房屋有一定的份额,而份额是多少,既无法约定,也难以预测。
因此,“婚前有房和加名”的条件,就不再像以前那么重要,人们还要更为综合地去考察对象的其他品质,比如自律、善良、情绪稳定、善解人意、责任心强、上进、工作稳定、收入可观、乐于分享等等。
二、父母婚后为子女买房出资(第八条)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婚后父母为双方买房出资的,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原则上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如今新的司法解释又颠覆了以往的做法。根据《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后父母全款出资买房,比如男方父母出了500万给儿子全款买了一套房子。在离婚时,这套房屋归谁所有?要不要向女方补偿?
首先,要看男方父母有没有和男方签订合同约定只赠与男方个人。如果有这样的约定,该房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与女方无关,离婚时无需补偿。在将来的司法实务中,一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个人赠与合同,不管是经公证的、经亲友见证的,或者是事后补签的。
第二,如果父母和男方之间没有个人赠与合同,或约定不明确的,不管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还是女方名下,或者是双方名下,又或者房产证上有双方各自的份额。离婚时,法院要将房屋判给男方,至于要不要向女方补偿、补偿多少,则要看“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
你以为对方父母出钱买的房屋,登记在你名下,起码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实际上根据《司法解释二》,不仅要看上面提到的因素,还要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说,第五条是针对“看中对方婚前房产”的择偶观,而第八条无疑是针对“看中对方父母有钱”的择偶观了。#吴杰臻说法##最高法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http://t.cn/A61zHlG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