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莓大棚徐律 25-01-16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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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这些问题不属于新增,早就已经按照这个进行裁判了,再提炼几个关键的点。

1.解决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归属
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双方父母出资,一般会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判决。

2.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如何分割
同居不同于婚姻,同居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

3.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
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这种情形作为对其不利的因素,优先考虑由另外一方抚养。

4.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给子女的,不得随意撤销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给子女的财产,一旦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必须履行。

5.规制 “离婚逃债”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明确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处分条款。但不能简单以财产分割不均等就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撤销离婚协议

6.夫妻间给予房产行为离婚时房产归属如何判定
第一种情况: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也就是说给予方不能随意撤销该约定。
第二种情况: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根据婚姻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7.夫妻一方私自赠与“第三者”财产,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有权要求返还财产。如果因此导致离婚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少分或不分。
#律师说法#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