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律师说法#
【陈枝辉解读之三:夫妻财产分割】👉涉及本司法解释第三、四、六、七、十一、二十二条。
陈枝辉解读之二:夫妻公司(股权)部分👉http://t.cn/A6ueFECL
陈枝辉解读之一:夫妻共有房产部分👉http://t.cn/A6uerAIY
第三条【“净身出户”协议对外效力】“假离婚,真逃债”现象是存在的。民法典其实有明确规定,放弃债权及担保、无偿转让、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都属于逃废债务情形,债权人可要求撤销(第538条);债务人不合理低价转让、不合理高价受让、为他人债务担保,相对人非善意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撤销(第539条)。
基于婚姻享有对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也是一种债权,如果配偶一方作为外部债务人,利用内部离婚协议来为上述逃废债务行为,外部债权人是可以要求撤销的。
司法解释表述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实际上是语焉不详的:结论是支持撤销,但综合考虑内容可能在现实中有很多复杂存在,比如有的就真是“净身出户”,有的不光净身出户,还揽一身债务,有的获得盘不活的不良资产,具体处理时,其实是赋予了裁判者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其基本情理逻辑,是权衡夫妻关系中对方配偶利益,以及外部债务的债权人利益,此其中,还有孩子利益,配偶居住权、其他家庭成员生存权问题。
第四条【同居财产关系】遵照约定,未约定且协商不成,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努力挣下的,考虑出资、共同生活、是否有孩子、对财产贡献大小等因素,公平分割。法理逻辑: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等于财产关系不受保护,尊重意思自治,认可共同创造;合理分割,一拍两散。
第六条【网络打赏】第一次明确以明文规定载入司法解释,呼应了自媒体时代屡发现象。两口子的钱,其中一人随意对外网络打赏。司法提供的解决路径是:①离婚,离婚时要求给“败家”的那一方不分,或少分;②不离婚,但共同财产制变为分别财产制,给对方不分,或少分。裁判评判标准是:打赏的钱多吗?是否明显超出该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是否“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富家子打赏100万不算个事,贫家子打赏5000元可能就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分割的重大调整问题。
这里只涉及网络打赏在夫妻内部之间的法律效果,对网络主播而言,效力如何,涉及无权处分问题,可通过其他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解决。规则更为复杂。
第七条【婚外赠与】较代表性的是“包二奶”。因重婚、同居或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无偿或低价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此次司法解释明确定性为违反公序良俗,赠与无效,受赠人应予返还。
这一条跟前面的“网络打赏”区别在于,网络打赏未涉及公序良俗,如果涉及夫妻忠实义务违反,则准用此条。无论网络打赏,还是违反公序良俗,结果都一样,要么离婚时分财产有区分,要么不离婚按分别财产制时财产分割上数额对比上有体现。
第十一条【夫妻之间的代位继承权】老公有兄弟几个,但老公放弃继承,拿不回家里钱,可能他们几兄弟商量好了,一致对外,夫妻关系不好,等离婚后,再给前夫。此时,妻子是否有权趁着现在的配偶身份,就本可以取得的“继承所得”共有财产进行代位权诉讼?实践中一直争议很大。现在由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了:无权代位诉讼,除非“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即就靠这笔钱来维持家里配偶的生计了。我日子都过不下去了,还一身病,虽然我们夫妻关系不好,但你也不能这样置我于死地?
第二十二条【帮助义务】离婚时,一方有生活方面的困难,对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应当予以帮助。这一条历史传承悠久,满满的人情世故,一日夫妻百日恩,你不管,隔壁老王来管?
作为房产、股权之外的夫妻财产分割原则,体现的依然是一个公平、合理、合情精神。内外有别,基于夫妻关系形成的家庭细胞,内部关系中的对方配偶与外部关系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涉及考量的因素很多。夫妻均为独立主体,有自主权,但一方自主权或双方自主权明显损害到他人利益时,或对方“自主权”损害到配偶利益时,主观过错、利益衡平背后的意义,就会变得错综复杂。很多司法解释条文的规定出台,其实是多种权宜考量安排,不一定是绝佳安排。成文立法的缺陷,很多时候,难免失之周全,而凸显机械僵化色彩,所以,裁判者的经验与良知就显得更为宝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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