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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打卡】Day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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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的设立
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交付动产(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但占有改定除外)。
[重点提示]
1.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消灭。
注意:非基于质权人意愿而丧失占有的,如丢失、被盗等,质权不消灭,此时质权人可通过主张物权请求权,向无权占有人主张返还。
2.约定质物与移交质物不一致的,以移交为准。
3.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无效,但不影响设定质权的效力。
4.流动动产质押的设定:关键在于债权人是否控制了担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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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天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