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父申冤20021215
25-01-18 10:41

法治队长不让我查阅、复制我父亲交通事故材料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本人学习了相关法条,于2024年12月30日再次带上书面申请,前往常州市武进交警大队查阅、复制我父亲交通事故材料。

警号055665韦晗骏法制队长手捧茶杯和我见面。 图1

一方面,其以轻率语气称“ 我不必要告诉你不予查阅、复制的法条 ”,未明确告知我具体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在对话中他严厉蛮横地打断我,声称 “ 法律规定你无权查阅、复制调解笔录和调解终结书 ”,未进一步向我阐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气得我拍下了他的警号。[可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图2

在沟通过程中,我反复强调事故资料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调解笔录按照法律规定,当年本就应该给予我方的,并恳请其阐明拒绝提供复制的依据及具体法条。图3

然而,韦队长仅以斗嘴模式 “ 我说的就是你说的第六十五条 ” 回应,在我不认同其说法并欲进一步阐述反驳理由时,他手捧茶杯径直离去。[吃惊]

不知道这位韦队长是如何法制学习和进行法制宣传的,韦队长拒绝我复印依照的法条是否正确 ?请知情人士指点。[作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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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