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平律师 25-01-18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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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参选案例10:人民法院应当就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适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韩某某诉辽宁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再审案
【基本案情】
韩某某(女)是辽宁省某市某区某村村民。1999年,其与王某某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二人均未再婚。2015年,辽宁省某市某区政府对某村实施棚户区改造,制定《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相关细则》。该细则规定:“离婚双方均没有再婚的,按一户签订补偿协议”。后,有关单位与王某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对王某某予以补偿安置。韩某某请求补偿安置未果,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该区政府按照该细则关于“没有产权和宅基地分割的,有一方再婚的,其中一方可申请人均25平方米住房”的规定给予25平方米住房的补偿安置。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及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认为该细则将“再婚”规定为离婚双方均能获得补偿安置的一个前提条件,能够防止出现为了多获得补偿安置而“假离婚”的情况。但韩某某和王某某确已离婚十余年,并非“假离婚”。对于存在离婚情况的补偿安置对象,既要防止其以“假离婚”而多获得补偿安置,又要保障其“居者有其屋”。该区政府以韩某某和王某某均未再婚、已对王某某予以补偿安置为由,对韩某某完全不予补偿安置,有悖相关法律规定的实现农村村民“户有所居”的目的、婚姻自由原则及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故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该区政府对韩某某履行25平方米住房的补偿安置职责或者给予韩某某货币补偿。
【推荐理由】
本案裁判对于促进婚姻自由、离婚妇女补偿安置权益保障具有典型意义。在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对于存在离婚情况的补偿安置对象,无论作出何种补偿安置行为,均须妥善解决好其居住问题,切实保障实现“居者有其屋”“户有所居”。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的补偿安置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就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适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具体规定的适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予优先适用;违反法律、法规的,不予适用。具体规定的适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