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个案例:快递赔付法律适用问题
这个内容我摘抄自上海高院的公众号,文章名为《快件损失赔偿金额的司法审查与认定》,作者是吴小国法官,感兴趣看原文。
适用法律:适用《民法典》《快递暂行条例》,不适用《邮政法》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请求权基础选择,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
实践中,不少当事人选择就快件损失提起侵权之诉,意图根据侵权责任中的赔偿规则以“市场价格”填平损失,从而规避快递服务合同赔偿条款的约定,以及《快递暂行条例》和《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则。
如果允许一方选择侵权赔偿,并基于该选择排除对方基于生效合同享有的抗辩权,则不仅会导致双方合同关系形同虚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会导致市场主体无法通过合同制度合理防范、处理正常的商业经营风险。因此,对于快件损失赔偿金额的认定,无论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都应按照快递服务合同赔偿条款的约定,以及《快递暂行条例》和《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则处理。
三种赔偿依据的适用顺位为:保价条款—限额赔偿条款—《民法典》合同编规定。
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快件损失时,应区分快件是否存在,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快件丢失时,应由寄件人就快件的真实价值承担举证责任,主要是提供货物来源的交易记录,如合同、发票、支付凭证、折旧率等。货物损坏时,可采用询价、评估等方式对货损程度进行判断,综合考虑修复费用、残值等因素合理确定损失金额。
限额条款主要看是否是格式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所指快件损失仅指快件本身的损失,不包括快递企业违反快递服务合同相关义务给寄件人或者其他主体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其他财产损失、人身损失、精神损失等),对于其他损失,仍应按照基本民事法律规定处理。
保价快件发生损失时,由快递企业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保价金额高于实际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保价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另外,关于快递赔偿的论文,可以多看看吉林大学孙良国老师的论文,他很多论文用法经济学方式论证,我觉得特别喜欢。而且这是很好的写论文的方式。感兴趣大家可以多瞅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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