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5-01-2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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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了止疼药,好一点了,更新一个劳动法案例。
之前也有类似咨询,一些公司为了跳过员工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只用工会决议制定,从而想要算履行民主程序。我们直接用案例吧。

案例:(2023)津01民终4642号

案情介绍:马某自2006年起在某保险公司任职。2021年,公司依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2021版)》对其考核,马某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个人绩效系数被定为0,无法获得2021年度绩效奖金。
马某认为公司考核违反法定程序,人为使其考核不合格,2022年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公司支付2021年度绩效奖金77000元。某保险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不予支付马某2021年度绩效奖金64655.22元(仲裁裁决的金额)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4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考核及奖金方案涉及劳动报酬,直接影响劳动者权益,但公司制定这些制度时未遵循法定程序,仅提供工会事后同意的决议,无法证明已让职工充分参与讨论和协商。并且马某提供的录音显示打分存在人为操纵,打分过程有失公正,公司也未按规定对低分情况作出说明。综合考量,法院驳回保险公司诉求,判决其支付马某奖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
对于公司来说,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不能仅依赖工会事后同意,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我之前遇到过类似问题,其实一般公司制定规章制度不会与劳动者商议,但是为了符合民主程序,所以我建议顾问单位,制定后,你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开个会,一定要拍照(会议主题拍清楚、开会过程也拍清楚、最后要形成决议,代表要签字,也就是决议程序不能有瑕疵,且固定上述证据)。
履行完民主程序后,还要披露,除了醒目处公告,最好要员工确认知悉,比如电子回复收到等。

而对于员工而言,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且没有披露是最好的抗辩方式。当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如遭遇不合理考核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录音、邮件、聊天记录等,为后续可能的维权行动提供有力支持。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