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鱼洋儿
25-01-26 16:03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还没完呢,王海老师。

证据讲完了,我们再来讲一下损害结果。

王老师声称:我的微博“广泛传播、引起了网民围观,对原告产生负面评价,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他认为我“在网络平台公开散布不实信息,诽谤攻击原告,影响较大,后果严重”,他作为公众人物“这种容忍义务应限于有相应事实根据的批评、质疑等评论性言论,一旦言论超出了必要界限,仍然对原告构成侵权”。

第一,王老师取证的微博北互提供的浏览量是127484、转发量是110,点赞数是658。我给他多算点,按截图算,转发130。对比一下,王海老师骂我是“江秋莲诈骗的帮凶”这条,我取了两次证,第一次转发是117,点赞是565,第二次是转发99,点赞560。到时候我会申请法院调取后台阅读量的数据,看看王老师的百万大V的影响力如何,我看按照王老师的标准,至少也算是“影响较大,后果严重”吧。

第二,我可不是公众人物,王老师在公开的网络平台诽谤侮辱我是“江秋莲的诈骗帮凶”,我希望他最好能出示有关我协助江秋莲诈骗的证据,否则,我可没有容忍他的义务。

第三,我基于网上公开发布信息,对于公众人物进行评价,从未捏造事实、使用侮辱性语言,而王老师作为公众人物,捏造我是“江秋莲诈骗帮凶”的事实,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并自己多次转发对我进行进一步侮辱,试图扩大影响,威胁要起诉我,并滥用诉权,对我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和精神压力。我必须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精神损失赔偿,并要求法庭对其及其诉讼代理人这种滥用诉讼权利、无事生非浪费司法资源对公民进行威胁恐吓的行为进行训诫。同时,本人会向其诉讼代理人所在地律协进行投诉!

有人说,开庭前王老师会证据突袭,我后面几天会把我所有关于王海老师的微博都给大家分析一遍,咱们看看还有什么证据能突袭好不好?

反诉的证据我就先不说了,我也想搞搞证据突袭呢~[坏笑]

图五想说明,我认为他说“江秋莲诈骗”是诽谤侮辱,是因为我看到了公安机关的有关认定事实。

图六想说明,我对于他“在精神病院住了一周”这种说法进行了求证,多家媒体公开报道中的内容进行了相互印证,我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核实义务。

发布于 甘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