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周岁,个别性地、有条件地下调到12周岁。2024年,河北邯郸一起恶性案件,三名13岁初中生杀害同窗,成为该条款修订后的首例适用案件,最终,一人被判无期徒刑,一人获刑十二年,另一人依法不予刑事处罚。
对此我提出一个问题,即#为什么要对刑事责任年龄有限制#?背后原因是,今有十二岁,明有十岁,12、14、16本就是个刑法概念下人为的参数,通过这样的参数一刀切地划定刑事责任年龄,会不会过于武断,也注定产生漏网之鱼?
车浩的回答是,不然呢?
他指出,追究一个人刑事责任,一个前提是认定他在什么状况下是有意志自由的。如果不以年龄来判断,而以其它标准来判断,比如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的概念(这个概念我早年也科普过,当然,前段时间很多人在讨论的所谓“超雄症”亦在此列),那必将导致一个更加可怕的对人权的侵犯。#法山叔车浩年度对谈# #性,金钱,暴力# http://t.cn/A63Sgt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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