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枝辉律师 25-01-30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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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提供服务过程中转存个人信息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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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状是“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相关司法解释,“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包括: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

患者网上挂号时,虽通过《法律声明及隐私权政策》做了授权同意,但该授权同意只是一种概括同意,且范围限定。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须系提供产品或服务所必需;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取得个人同意。本案网络开发、设计公司转存、整理再转存行为,则超出服务所必需或与处理目的缺乏相关性,超出了概括同意涵摄范畴,依法应取得同意。

单独将健康大数据拷贝出来,并非为系统开发维护所需符合备份要求的技术行为,其明显按要素收集、整理后存储在其他服务器搭建的数据库中用于个人查询,并将接口配置成只有公司IP可读状态,不符合负载均衡技术要求。所谓“负载均衡”,相当于缓存,旨在增加系统吞吐量,以加强网络数据处理能力,提高系统灵活性和可用性,以此保证平台系统打开效率、流畅度、稳定性。

本案负责软件开发、网络设计的公司收集、转存客户敏感信息后,与实控人从其他途径购买、获取的来源不明的上亿条公民个人信息存放一处,从侧面印证其司马昭之心。

技术中立,但人心叵测。搞技术的,将利用技术顺手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作为理所当然的“自留地”,随心所欲变为自己私有财产,即便没有证据证明贩卖获利,就是收集,也是犯罪。名副其实的“百罪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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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