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亭-检察
25-02-05 09:45 微博认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民法典vlog#【每日学“典”: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来源:法治日报社法治融屏编辑部)http://t.cn/A63tbBI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