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院这是破防了?农户实名举报法官枉法裁判,居然回复举报人是“炒作案件”
1月27号,也就是新年除夕的前一天,大连假劣农资受损种植户于可伟收到了一条短信——不是拜年的,发件人为大连中级人民法院,该短信是对于可伟2024年举报大连中院法官原楠楠枉法裁判的回复。这条短信的内容让人震惊!内容如下(如图):
“该案件系知名打假博主王海所主导的大樱桃事件的系列案件之一。自2024年5月,在本院二审发回重审裁定作出后,于可伟通过自己的微博、抖音、快手等账号,以及王海、洪广玉等其他博主的多平台账号多次炒作本案。本案处于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阶段,金州区法院多次联系于可伟在诉讼程序中解决问题。“
于可伟实名举报法官原楠楠,举报内容包括:
1、 被举报人滥用职权,违反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
2、被举报人未查明关键证据“橙皮精油”的有效期。原楠楠将保质期3年的农药错认为5年,并以此为依据发回重审;
3、被举报人明知殿龙公司无橙皮精油,(于可伟告知原楠楠法官,一审案卷中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农业执法机关查明被告仓库里无橙皮精油库存。被告同时在农业执法机关的勘验笔录中签字确认没有橙皮精油)却在裁判文书中作出相反认定违反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明知被告已无橙皮精油产品却仍要发回重新鉴定,作出明显违背事实的裁定等。
4、被举报人否定于可伟一审中提交的鉴定报告没有事实依据违反法律规定。
5、被举报人违反纪律联系案件当事人,插手、干扰刑事案件的侦查。
按道理,大连中院应该针对于可伟举报的内容进行答复,指出举报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应该怎么处理。但是,大连中院避此不谈,却对举报人玩起了人身攻击,称于可伟和王海、洪广玉等其他博主是“炒作案件”。
对此,我也十分不解。在此案一审期间,原告并未在网上谈论此案审理情况,一直静候审判结果,当发现一审判决书明显枉法判决(只认定司法鉴定报告因果关系部分,却不认定损失金额部分),原告上诉到大连中院后,大连中院原楠楠法官又是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发回重审的错误二审裁定,并且在与于可伟的电话录音中仍然胡搅蛮缠,无视一审案卷中的重要物证已经过了保质期的事实,原告线上线下多次举报原楠楠法官,石沉大海,才在网上发贴批评、曝光原楠楠法官,并实名举报。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那么,公民只要捏造事实,不污蔑当事人,在网上议论相关案件,不是正当的权利吗?
所以,我也想请教一下大连中院,我们到底是怎么”炒作“案件的?欢迎指出来,我们愿意改正。
另外,你们在回复中称,“多次联系于可伟在诉讼程序中解决问题”,确定不是蒙骗上级吗?在你院接到于可伟举报材料以后,有没有任何一个工作人员和于可伟联系,了解诉求?金州区法院的哪位工作人员有主动联系过于可伟?请出示证据!
之前金州区法院组织不明身份人员,冒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所谓”庭审观摩月“为由,阻止已经提前递交申请并抵达大连的王海和媒体记者参与旁听,背后是谁主使的,你们心里应该很清楚吧?
大连中院如此胡言乱语回复信访人,朱海涛院长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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