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分享上海二中院十大案例之一
冯某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号:(2024)沪02民终5684号
案情简介:冯某作为外卖骑手,在进入某小区送餐的途中,遭遇意外。当时小区的电动门正在关闭,电动门撞及冯某车辆后部,致使冯某摔倒受伤。随后,冯某前往相关机构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
经某企业服务外包公司申请,冯某所受之伤经某区人社局确认为职业伤害。之后,又经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冯某因工致残程度为八级。基于此,冯某按照规定获赔新业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然而,冯某认为此次受伤是小区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小区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于是,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多项费用 。
法院认为,新职伤保障具有社会保险性质,它是为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后的权益而设立的制度;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属于民法范畴,其目的是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二者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即主张权利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和法理基础不一样,所以当事人可以分别主张权利,不构成重复赔偿。因此,冯某可以同时获得这两项赔偿,法院最终据此支持了冯某的相应诉请。
新职伤保障与传统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其他观点展示:
1.补充赔偿:一方面,劳动者可先选择工伤保险获得基础赔偿,及时缓解经济压力。若该赔偿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再向侵权人主张差额部分,保障了劳动者的实际损失能得到足额补偿。另一方面,这种模式避免了劳动者获得超额赔偿,减少道德风险,也减少讼累。
2.劳动者自主选择:劳动者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侵权人赔偿能力、诉讼成本、时间成本等因素,自主选择工伤保险赔偿还是侵权赔偿。
3.以工伤保险赔付取代侵权赔偿:最大的优势在于效率,劳动者无需陷入繁琐侵权诉讼,能迅速获赔解决实际问题。
4.本案观点,从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角度来说,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遭受工伤,面临医疗、生活等多方面困难。新职伤保障待遇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同时支持,能让劳动者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确保其得到全面补偿。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职业伤害的基本保障,侵权赔偿是对侵权行为的惩戒和对劳动者损失的足额填补,二者性质不同。
实务建议:对于劳动者而言,遇到此类事件,要及时准确地保留各类证据,像事故现场照片、就医诊断记录、与工作相关的订单信息以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这些证据对认定工伤和向肇事者索赔至关重要。知晓可以同时主张或按特定顺序主张两种赔偿。此外,还需注意不同赔偿途径的时效。
对于用人单位,除了买保险外,若劳动者遭遇侵权,平台应提供必要协助,像出具工作证明、协助收集证据等。公司还得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培训。
发布于 泰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