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两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在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申请人诉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退还剩余的租金和支付违约金,其中一案仲裁委裁决合同解除、退还剩余的租金,支持违约金但调整违约金数额;另外一案裁决合同解除、退还剩余的租金,但未支持违约金【虽然仲裁委认为被申请人提前收回房屋构成违约,但未支持违约金的理由是无合同约定,这种裁决思路也太机械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虽然商事仲裁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具有保密性,仲裁机构完全由当事人选定、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一裁终局、避免程序拖延,但是仍然有仲裁裁决难以撤销或者难以申请不予强制执行的缺点,仲裁机构由当事人选定亦容易滋生仲裁不公的情形,且商事仲裁费用相对于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费更高。另外,在商事仲裁中增加或者追加被申请人要求当事人之间具有仲裁协议,远没有民事诉讼中容易增加或者追加。因此,选择商事仲裁还是需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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