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市里一家事业单位小伙子不知怎么的,居然去嫖娼,结果被抓。好在嫖娼未遂,只被行政拘留了3天。
让人意外的是,单位居然没对他行政处分,依旧正常上班,随即这事儿在单位炸开了锅。
有人觉得既然是嫖娼未遂,那就属于情节轻微,单位给他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未尝不可。但更多的人认为,嫖娼毕竟是违法行为,单位这样做是不是太纵容了?
我个人觉得单位的处理方式确实值得商榷,既然嫖娼违法,就应该有相应的惩罚。不然,大家会觉得单位对违法违纪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后谁还会把纪律当回事?
这事能这么处理,估计上面有关系,单位领导也是顶着压力才这么办的。不然,目前这氛围谁敢这么轻率?不过,像这么处理的好像也有先例,好像是丽水市也出过同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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