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法律版
25-02-08 16:03 微博认证:律师 法律博主

看到喜欢的法学老师发了一个朋友圈,转发了一文章。该文章来自南方周末,名字叫《遗产无人继承被收归国有:应扩大继承人范围》。

文章介绍了两个案例,第一、三年前,上海的葛老伯独居猝死。其女儿早逝且无生育,老伴、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离世,不存在法定继承人。葛老伯的堂弟夫妇主张继承全部财产,但法院根据其扶养情况,判决堂弟夫妇分得130万元,一套房产经拍卖变卖后收归国家所有,300万元存款进入认定无主财产的公示程序。

第二、41岁的赵女士因病去世,她终身未婚,父母早亡且生前未立遗嘱。叔叔、姑姑、舅舅、姨妈等亲属以曾照顾陪伴为由,要求分配其数百万元遗产。最终法院判决赵女士的房产归国家,其他遗产依据亲属照顾程度进行分配。

文章认为依据《民法典》,遗产处理依遗嘱、法定继承顺序进行,介绍了各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及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规定,明确无人继承又无受遗赠遗产的归属。葛老伯案判决虽合法,但引发争议,凸显法定继承人范围窄的问题。

但是,随着独生子女增多,遗产无人继承情况频发。现行规定下,部分遗产分配依赖法官自由裁量权。中国民间习惯法中过继子女继承受家族认可,国外继承范围更广,为中国提供借鉴。扩大到三代旁系血亲,能维护财产传承,减少争议。

所以文章建议,呼吁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将叔伯姑舅姨、堂表兄弟姐妹等纳入。同时提醒民众,在现有法律下,可立遗嘱规划财产,避免遗产被收归国有。

为什么法律要这么规定?我这里解释一下立法目的。
若无限扩大可继承的远房亲戚范围,会使继承关系变得极为复杂,在查证亲属关系、确定继承份额等方面面临巨大困难,耗费大量司法资源,规定收归国家是一种相对清晰、可操作的兜底方式。

而收归国家后的遗产可以投入到公共服务、社会福利等公益项目中,让这些原本闲置的财产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服务于更广泛的社会群体,符合整体社会的公共利益需求。

此外,如果随意让远房亲戚继承,可能出现一些并不真正与被继承人有实质关联、未履行过照顾等责任的人单纯为获取财产而主张继承,将遗产收归国家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种对财产的不合理、不恰当占有情况发生。

不过,我个人还是赞同文章意见的,尤其是人口越来越少的情况。大量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有,在法律程序上虽无瑕疵,但从法律完善角度,应进一步扩大范围,将三代旁系血亲纳入法定继承人,这样既契合财产传承需求,又能减少法律适用中的争议。

老师朋友圈的一个评论引发思考,他说“民法典中的国家形象充满了越位与缺位的悖论。一方面,到处与民争利,大到各种自然资源,小到无人领取的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提存物……”

最后,对于这个问题,活着的时候好好享受自己挣的钱,以及早立遗嘱才是上策。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