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点文字 25-02-08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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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让-雅克·卢梭(1712——1778)的理论中,自然法的地位没有社会契约理论来得重要。与霍布斯和洛克相比,卢梭的理论更形而上,他的社会契约(见于其《社会契约论》)是个人和社群之间的一种协议,通过这种协议,个人成为卢梭所称的“公意”的一部分。在卢梭看来,某些天赋权利是不能剥夺的,但是通过赋予“公意”一种绝对的立法权威,法律就可以合法地侵犯这些权利。实际上,如果政府代表了这种“公意”,它就可以做几乎任何事情。卢梭虽然热衷于参与式民主,但同时也愿意授予立法机构一种实质上不受限制的权力,因为立法机构反映了“公意”。因而,卢梭本身就是一个矛盾体:一个民主极权主义者。

【(英)瓦克斯《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谭宇生 译,译林出版社出版】

发布于 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