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新知大会#之法律新知】#曝哪吒2被偷票房损失几千万# 在生活中不乏有票房造假行为,譬如“买票房”和“偷票房”。前者是指制作方或发行方低价购买大量电影票,而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真实的观众实施购票行为,这是一种以低成本拿到高票房的方式。后者则是指观众购买了A电影的票,但是在电影票面上显示的为B电影,由此票房计入B电影,即B电影“偷”走了A电影的票房。
偷票房的行为,主要是以电影院为主,有的电影发行企业和电影制片企业也参与其中;买票房的行为更加复杂,制片方、发行方、放映方一般均有不同程度的参与。
票房造假不仅能直接推高票房,它还能通过发行方公布的“高”票房数字而营造出电影受欢迎的“盛况”,从而吸引更多观众去影院观看从而将票房进一步推高。
针对层出不穷的偷漏瞒报电影票房情况,《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0条专门提到,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并在第34条中特别强调,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来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