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正好有网友问到现在法律上的房产加名自由裁量权,法官到底能自由裁量到什么程度?有位相关的专家给我的说法是只要法官想,怎么判都可以。所以这里面基本就没什么规则。要讲明白,也就只能讲案例。
图二是上海判决的一个案例。女方家因为购房名额限制,花了1500万用男方的名字买房。婚后生育了孩子。女方发现男方出轨男性,提起离婚。男方认为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是自己的。
法官判决是房子归属女方。
这个案例比较知名是因为房子当时只登记了男方一个人的名字,一般理解房子应该属于男方。法官在离婚判决时参考女方父母出资,把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子直接判给了女方。
图三是北京判的。男方父母出首付买房,给女方加名字。女方婚后去找真爱生孩子,男方起诉离婚。法官要求男方因为房产加名补偿80万给女方。
房产原则上应该算加名。2011年立法的时候明确的就是“加名即赠予”。而过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体现在,只要房子上有双方的名字,法官就可以将房产判决给女方,无论房产是否属于男方婚前购买。
之前北京三中院也专门介绍过相关的案例,并且给过女性建议:
“若男方婚前支付首付款买房,并登记在个人名下,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房屋通常会判给男方所有,由男方给付女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折价款……女方若想要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财产上,女方可以跟男方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双方婚前财产共同所有,也可以通过在房屋产权证上加名的形式将自己变为房屋的共有人。
例如本案中女方在丈夫出轨后,通过在房屋产权证上加名的形式,使得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成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若女方未在房屋产权证上加名,该房屋将判决归男方个人所有,女方只能获得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以及相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的二分之一,远低于共同所有时其所可得到的利益。在该房屋成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后,就使法院将房屋所有权判决给她的条件更加充分,女方于婚姻存续期间在房屋产权证上加名的行为强化了自己的权益。”
这个条款对男性基本无用。因为目前还没有找到法官将女方婚前房产判决给男方的情况。
至于开篇提到的案例,也是属于特事特办。涉及到男女婚姻财产问题。如果涉案法官觉得依法财产分配对女方不公,集体讨论过后,也是可以将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判决给女方的。
这几年大家很难在新闻媒体上获得相关的案例。主要原因是新闻媒体上会避免直接谈论将男方婚前房产判决给女方的情况。毕竟这些案例的传播会导致男方不愿意给女方做房产加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