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莓大棚徐律 25-02-11 15:32
微博认证:律师 教育博主

#律师谈教师被举报性侵女生#其实这一段说的不太准确,未满16周岁已满14周【自愿】发生性行不是一定是「强奸罪」而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成立该罪不要求违背未成年女性的意志,只要是老师、医护、看护、收养这些人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就构罪,同意也构罪,不同意就是强奸。

结合本案如果是因强奸导致被害人自杀,不符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自杀的结果对于该案件属于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如果情况属实如果该中学教师使用暴力、胁迫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该行为同时触犯强奸罪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从一重罪,以强奸罪论处。

同时等一个官方关于案件情况的通报。

#律师说法#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