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解释过很多遍关于为什么我搞了这么一个通用版的辅导。我想再系统说一遍。
简单来说,就是现在所有学校,没错我说的是所有学校的民商法考研都在重本土规范的考察,而且是本土规范和背后原理的考察比例在一年比一年大,(商法基本上就考本土规范了)只是个别学校会在本土规范基础上展开解释论时引入比较法的一些原理,对的是在解释本土规范的基础上引入的比较法原理,如大家熟知的物权行为理论。而这些内容全国绝大多数学校都不会考察,而且这些内容大概是可以穷尽的,风险负担,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交付等(这些考点参考我置顶的讲义序言那几张图片),当然我也只说了大概能穷尽,如华政考差了代偿请求权(前年?),这个我在当年的讲义就没有,但是这种题目每年也就是五分十分,大家考试要重点抓住一百四十分的基础和中档题,不要为了五分十分难题花了很多时间导致基础失分,得不偿失。
还有人问那师兄啊,不同学校观点不一样那咋办呀。首先你能识别出来的观点显著不同的恐怕仅局限于承不承认物权行为,以及无因性问题,而如债权人撤销权法律效果,你恐怕很难知道哪个学校或者哪个老师究竟采取责任说还是折中说,哪怕你知道某个老师如许老师坚持责任说,但是你也无法确定pku其他民法老师也这么认为。因为同在一所学校的不同老师观点不同那是极为正常的。举个例子,清华的韩世远老师就是坚定的物权行为支持者,但崔建远老师和龙俊老师就是坚定的债权形式主义支持者,这意味着你其实答任何一种都没问题,老师不会算你错(但是你抓着不认同的猛烈批评,但却说不出道理,甚至对方观点核心都理解错了,那神仙难救,所以答题不确定出题是谁也不确定出题人走向,最好是中庸)。老师们阅卷也会知道学术争议在所难免尽量会减削争议对于考研带来的波及(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学校考察的并不难的原因,民商范围无边无际,不用为难即可轻松进行区分)。
我从上岸开始就一直在读论文,比较出名的学者对于重要学术问题的观点我还算有所了解,平时的辅导中我也会根据考察的学校尽量渗透,实际上最后还是会发现平时总在担心我掌握的学术观点是否准确的学生,到最后都是基础规则都没有掌握全面,看到这里可以简单检测一下自己,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合同被解除或撤销,债务人可以请求谁返还。如直接根据司法解释规则得出答案,考场上基本上就是零消耗,如根据不当得利原理进行分析得出答案,可能会展开学术争议,但主流并更具说服力的答案应当还是会得出司法解释的答案。平时担心太多的学生可能原理和规则两头都没有抓好。我还是建议基础要学好,实在不行重点规则的态度(记忆关键词)要记住,否则考研考场上民商法的试卷基本上都会铩羽而归。。。
关于使用教材,改天也要写个帖子说明,先说一句,老师不会看着他学校的参考书目出题,但是会看着法条出题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