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民事再审:原审法院未回应类案指导性案例,发回重审!
一、案例背景
2021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案件作出裁定,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中,刘阿立等再审申请人因亲属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起诉肇事司机刘祺及保险公司索赔。原审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死者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对死亡后果的作用各占50%,故判决赔偿金额按比例扣减。再审申请人认为,这一判决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性案例(类似案件中受害人自身疾病不减轻侵权人责任),属于“同案不同判”,程序违法。
最终,辽宁省高院作出(2021)辽民申5273号民事裁定书支持再审申请,认为原审法院未在判决中回应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问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裁定再审。
二、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
1. 受害人自身疾病能否减轻侵权人责任?
- 再审申请人主张:根据最高法第24号指导案例,受害人无过错时,其体质状况(如疾病)不构成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事由。
- 被申请人抗辩:司法鉴定已明确疾病与事故对死亡的作用力相当,按比例赔偿合法合理。
- 法院观点:原审未在判决中分析是否参照指导案例,属于程序瑕疵,需重新审理。
2. 类案检索与裁判说理的强制性要求
根据《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第9条、第10条:
- 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指导性案例必须回应是否参照;
- 未回应即构成程序违法,可能引发再审。
三、实务启示:当事人如何避免“同案不同判”?
1. 主动提交指导性案例
- 在起诉状、答辩状或庭审中,明确列举与本案相似的指导性案例,并说明其参照必要性。
- 示例: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提交了最高法第24号指导案例及浙江同类判例,成为再审成功的关键。
2. 要求法院书面回应
- 若法院未在判决中分析指导性案例,可依据《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第10条,主张程序违法,作为上诉或再审理由。
四、结语
本案揭示了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典型问题,也凸显了类案检索制度的重要性。对当事人而言,善用指导性案例是争取权益的“利器”;对法院而言,规范类案参照程序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只有通过法律共同体的协作,才能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刘磊律师
发布于 重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