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的原债务责任承担”,分别从个体工商户性质、债务转移角度进行阐述: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者前形成的债务,由原经营者个人承担,变更后的经营者无需承担。指路:http://t.cn/A61zW6OW
如果把主体换成个人独资企业的话,情况则有所不同。
案情简述:
甲在2022年从乙名下承接某商店(个人独资企业),签订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后发现,原来在2021年时,乙持该店的公章,以借款人的身份向银行办理了贷款。现银行将该商店、现投资人甲、前投资人乙一同列为被告,要求清偿借款。现投资人甲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答案是,现投资人需要对独资企业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理由是,
1、个人独资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商业活动,对于债权人来说,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具有权利外观,与其发生法律关系的相对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而非投资人个人。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可知个人独资企业以其自身财产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而投资人实际对其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清偿责任。
3、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因此,投资人发生变更并不会导致原企业的消灭及新企业的产生,仅是原企业持续经营过程中的变更情形,故不影响企业对外的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及负担。原投资人和现投资人因转让个人独资企业而对债务承担事宜所作的约定仅存在于原投资人和现投资人之间,对外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现投资人应当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前产生的债务的不足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在现投资人承担责任以后,其可以依据其与原投资人之间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类案判例: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粤20民终1788号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粤20民终576号
#实习律师[超话]##法律实务##案例分析与讨论##律师##实习日志##学法笔记##中山律师##中山[超话]##律师说法#
发布于 广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