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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2-12 14:09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劳动争议实务专栏之问题七: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何识别和判定相应的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或是非终局裁决?】

写在前面:2025年1月20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对于四川地区如何判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终局裁决进行规定。尤其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但是裁决金额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此时是否应当适用终局裁决,《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亦进行明确。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对于非终局裁决,当事人【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终局裁决,仅有【劳动者】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无起诉权。

对于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者进入强制执行后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而撤销裁决或者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的难度远高于在诉讼中推翻裁决,因此从用人单位的视角出发,判断劳动仲裁裁决属于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对于判断其是否享有起诉权非常重要。【提示:为避免用人单位对于终局裁决申请撤销被驳回后又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条的规定,对于下列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一)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三)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四)工伤医疗费;(五)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倍工资;(八)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九)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十)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其中,根据《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第三条的规定,“最低工资"指裁决作出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涵盖范围:

根据《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劳动报酬"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绩效、津贴、补贴和奖金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或成就一定条件支付的工资、绩效、奖金。“工伤医疗费"包括:因治疗工伤(职业病)所花费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包括: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并履行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其他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仲裁裁决涉及前述事项,若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适用终局裁决】

对于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涵盖范围:

根据《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因“工作时间"发生的争议,包括执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争议以及加班费争议;因“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包括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年休假、产假、病事假、护理假、探亲假、婚丧假、育儿假等休假争议以及未休假补偿的争议。

根据《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包括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辅助器具费用、异地就医交通和食宿费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养老、失业、生育、医疗、工伤等待遇损失或赔偿的。

根据《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对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裁决数额不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按照前述规定,对于涉及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仲裁事项,不受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限制,只要是本项规定的案件就是一裁终局事项】【提问: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裁决金额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按照前述规定,该项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

对于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判定: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五十条第四款、《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十一条、《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决事项同时涉及确认劳动关系和建立在其基础上的给付之诉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就同一案件一体作出非终局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审查属于非终局裁决还是终局裁决,根据审查结果的不同进行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