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毛狗登记中心 25-02-12 15:31

刑法溯及力所解决的是,在行为人犯罪时和审判时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的问题。从刑法理论上来说,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原则。

而我国刑法对该原则在现实层面的解读,则兼顾了惩治犯罪的需要,最终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做法。

其中,“从旧”的意思是,如果行为人做出行为时,法律不认为她是犯罪的,那么就应当以无罪处理。

“从轻”的意思则是,如果行为人做出行为时,法律认为她是犯罪,但在处罚上又比她接受审判时的法律规定重,那么就要以处罚比较轻的新法定罪量刑。

举例来说,甲20年做出行为A,24年被发现,其间法律于22年进行了修改。如果20年时,法律未将行为A规定为犯罪,那么无论22年修改后的法律是否将行为A认定为犯罪,甲在24年接受审判时都是无罪的。

如果20年法律将行为A规定为犯罪、判刑5年;但在22年又将行为A的判刑调整为3年,那么甲在24年接受审判时就要被判3年而不是5年。

由此可知,无论是从旧还是从轻,遵循的都是有利于行为人的逻辑。之所以这么规定,是为了保护民众不无故受到公权力的侵害。

试问今天允许你做这件事说不违法,明天又把你抓起来,你愿意吗?正常人的答案都会是不愿意。

当然,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理论根源和现实适用做出解释,不是在否定朴素的法感情。法不溯及既往是中性的概念,如果因为它造成了恶人逃脱法网的情况,那么也只能说是恶人行为时法律或者立法者的问题。

百色教师性侵案中,无法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定罪,不正是说明当时的法律因滞后而未能保护好“房思琪们”吗?

万一最终结果不尽人意,如何化悲痛为力量继续向前,继续做好面对未来的准备,起点就是对旧法坚持不懈的批判。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