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员工发朋友圈人身攻击女同事被辞退# 】小叶为广东省广州市某公司项目经理。2019年9月20日凌晨1时07分,小叶发布了一条表达对同事不满的朋友圈。同年9月23日,小叶将此条朋友圈设置为“仅自己可见”。同年10月18日,公司向小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该条朋友圈对公司形象和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坏,给员工和公司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公司曾与其面谈沟通,希望能发布新的朋友圈进行澄清,但遭其当面拒绝。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公司正式于2019年10月18日与其无偿解除劳动合同。小叶在该通知书下方签名确认并提出:“并无上述事项,本人在沟通面谈时已表明,朋友圈内容并非针对本公司人员且已设为私人可见并可删除,未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是公司无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小叶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万余元。仲裁裁决驳回小叶全部仲裁请求。小叶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叶的行为违反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和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虽严格但并未违法,依法无需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小叶不服,继续上诉。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及任职多年的员工,本应持冷静客观态度处理公司同事之间关系,但是却通过朋友圈针对公司另一女同事与公司上级、客户、同事之间关系发表不当言论,并使用恶劣语言对该公司同事进行人身攻击以及人格侮辱,以发泄自身情绪,属于错误行为。虽然小叶主张其发布的时间较短,未造成恶劣影响,但其在发布朋友圈时亦陈述“总会有人传到你(公司另一女同事)那里去”,由此可见,小叶对于其朋友圈内容会在同事、客户之间进行广泛传播存在明知和故意。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工人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