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枝辉律师 25-02-15 07:00
微博认证: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说法# 【借新还旧情形新贷旧贷保证人担保范围】
#民商事典型案件钥匙码案例# #法律学习铁粉福利#

借新还旧,又叫“以贷还贷”、借新贷还旧贷。借款活动中,经常会存在的现象。相关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承担,借此案例,温故知新,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

担保纠纷跨越《民法典》实施期间的,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当时《担保法》司法解释逻辑简洁明了:除非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否则不承担责任;新贷、旧贷保证人同一,视同知道。

后来的《民法典》担保编司法解释原则与此前一致,但表述逻辑更复杂,但也更周全、明白:旧贷保证人不对新贷担保;新贷、旧贷担保人相同,责任不免;新贷、旧贷担保人不同,或旧贷无担保而新贷有担保,除非担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以本案为例:两笔借款,2万、11万,担保人不同,后来借新还旧,多借了8万元,变成了21万,其中13万元还了旧贷;原来的两个保证人继续担保,但又多了一个保证人。

根据借新还旧的担保规则,新贷、旧贷同一担保人对各自担保金额2万、11万继续承担责任;新贷担保人仅对增加的新贷部分8万承担责任。

呆人即保,但不等于可以对呆人胡来。担保可以无常,但亦需协商,单方变更,加重负担的部分理应无效。

------------------------------------- http://t.cn/A61UwhZL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