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购房人物权期待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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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房企的债权债务纠纷,涉及房企名下房屋查封,通常会产生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法律纠纷。
上游债权人端,可能是基于借贷、担保或工程款;下游端,可能是购房人,分两种,投资用,或居住用。
房企名下房产被查封,此前的购房人利益如何保护,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两条会被经常讨论。第28条,涉及下游端异议人是普通购房人,包括投资购房、二手购房等,买房人能对抗一般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的条件相对严苛:查封前已签约并占有、付全款、未办过户非因自身原因。第29条,涉及商品房消费者超级优先权,因关涉生存权、居住权,故予特别保护,能优先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其核心条件是是否用于居住,其次要求支付价款超过总款50%、查封前已签书面购房合同。
当购房人条件符合前述两条规定时,购房人可以选择适用。两条之间并不互相排斥,而是竞合关系。
对居住目的的审查,实务中的审查已相对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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