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5-02-19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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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完一个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案涉及以下问题:

第一、离婚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复合型,在离婚案件中,原告仅起诉要求离婚,未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被告要求一并处理彩礼、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抚养权及抚养费,并认为自己为无过错方要求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此时,对于被告的请求是以“反诉”的形式予以处理,还是以“从诉合并”的形式予以处理?

第二、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保全对方名下的财产?若为第一种情况下的被告当事人,其提出要求一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时,是否可以保全原告名下的财产?

第三、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提出自己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的款项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要求人民确认前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另外一方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如何举证?【举证要求:《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1辑(2015年第1辑)参考意见--“离婚案件中,主张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除了要证明债务的真实存在并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外,还有责任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第四、在离婚案件中,若人民法院认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该方配偶未偿还该笔款项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判决该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待一方配偶偿还后再向另一方配偶追偿),还是判决由另一方配偶直接将该笔款项的50%支付给对外负债一方配偶?

另外,需要提示的,若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主文的正确表述应当是“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无须赘写“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能在判决双方不准离婚的同时又判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更不能直接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只需要判决不准离婚即可,对于涉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抚养权和抚养费等事项不予处理即可】。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