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5-02-20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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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案例:外卖平台以承揽合同规避用工责任无效

一、基本案情:外卖骑手为何成为个体工商户

2019年4月25日,圣某欢通过某外卖平台的特定APP注册成为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片区的专送骑手。专送骑手的运行模式具有明显的平台控制特征:骑手必须通过站点授权才能下载注册APP,平台根据定位强制派单,骑手不得拒绝,特殊情况需申请订单调配。此外,骑手需服从站长的排班管理,按照排班上线接单,薪资构成包括订单提成、补贴奖励等,底薪为0元。

在注册过程中,圣某欢被要求进行人脸识别并声明“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随后,圣某欢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与江苏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管理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约定双方为独立承包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协议还规定,个体工商户需独立承担配送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和责任,江苏某管理公司按月结算服务费。

2019年8月24日晚,圣某欢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因工伤认定问题与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网络公司)发生争议,圣某欢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江苏某网络公司在2019年4月26日至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圣某欢的请求,圣某欢不服,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决:圣某欢与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至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二、裁判理由:穿透合同形式,以用工实质定劳动关系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圣某欢与江苏某网络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确立不能仅凭双方签订的承揽、合作协议,而应依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因素,准确认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 人格从属性:平台对骑手的强控制

圣某欢成为专送骑手需通过站点授权完成APP注册,平台强制派单,骑手不得拒绝,特殊情况需申请订单调配。此外,江苏某网络公司制定了考勤规则,对圣某欢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这种强控制模式表明,平台对骑手存在明显的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中的人格从属性特征。

2. 经济从属性:薪资来源与规则制定

根据APP薪资账单中的薪资规则说明,圣某欢的薪资来源、薪资规则制定方均为江苏某网络公司,发放金额由江苏某网络公司确定,双方实际结算薪资。尽管圣某欢名义上为“个体工商户”,但其收入完全依赖平台订单提成,无自主定价权,经济从属性显著。

3. 组织从属性:嵌入平台业务体系

圣某欢注册成为专送骑手后,隶属于江苏某网络公司承包的某外卖平台浒墅关片区站点,其从事的外卖配送服务属于该公司主营业务。平台通过APP算法监控接单率、配送时效,实现组织化管理。这种嵌入平台业务体系的用工模式,进一步证明了组织从属性的存在。

4. 合同形式的规避意图

江苏某网络公司要求圣某欢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以承揽协议替代劳动合同,意在规避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然而,法院明确指出,合同形式不能掩盖用工实质。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三、劳动者权益保障

劳动关系确认后,圣某欢可主张以下权益:

工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等;

社保补缴:公司需补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最低工资补足:若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司需补差;

违法解除赔偿:若公司违法解雇,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四、指导案例意义

本案明确:平台以“承揽合同”“个体工商户”形式规避劳动关系的,法院将穿透合同审查实际用工。只要存在强制派单、考勤管理等控制行为,即认定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

提醒劳动者:遇类似情况,保存派单记录、薪资账单等证据,及时维权!

转自:武汉张律师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