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立牌位,不如理,也不如法。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道宣律师):“谓本造释迦改作弥陀,本作大品改作涅槃,本作僧房改充车乘。皆望前境理义可通,但违施心得互用罪。律云:‘许此处乃与彼处,及现前堂直回作五衣,并得罪也。’”
意思是,人家信众本来是捐钱造释迦牟尼佛像的,你改成造阿弥陀佛像。人家指定印造《大品经》的,你改成印造《涅槃经》,人家捐钱是为了修僧房的,你用来购置车乘之物……等等这些,凡是违背施主发心的,都造罪。
有一公案:昔有一婆媳,发心将祖传的石头捐给寺院用于修造地基,知客师却私自将此石用于铺路。此知客师因此而消福减寿,最后重病而终,直堕地狱。
信众捐款修建寺院,肯定是为了供佛安僧用的。挪作他途,有违施心。就算是明说用来建往生堂,也不合适,因为普通的鬼神哪有福报享受十方信众的捐赠呢?
现在的很多在家乃至出家人,经律不通,妄作非为,将来难逃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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