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质疑(连载一):
Q1:
2017年3月3日发起轻松筹募捐时,其经济状况是否可以支撑其公诉案件费用,通报是否应予以说明?
在轻松筹很快达成捐助目标金额的情况下,仍持续进行个人求助,是否合理?
2017年11月15日仅在微博发表不再接受捐助声明,其后几天马上宣称该声明是“无奈发表”的,并强硬拒绝关闭转款通道。同时从2017年11月开始借各大媒体、自媒体宣传迎来了捐款热潮。通报称2017年11月16日起的善款均属于“赠与”。不存在诈捐的结论,是否应由司法方来确定?
善款是否得到专款专用?
善款是否被用作不法用途?
善款既然作为赠与的一种,那么在赠与前,赠与人是否知晓受捐人不再接受捐助的声明?
若否,那么“赠与”则没有法律效力,可以追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在无法做到广泛通知社会自己不再接受捐助时,受捐人是否应该关闭捐款通道,以达到不再接受捐款的效果?
个人求助金额是否可以无上限?
#理记 江秋莲#
发布于 德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