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最帅的前法官
25-02-22 10:26

有法官朋友与我探讨:自然人作为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在造价鉴定意见里含有规费、企业管理费时,合同相对人要求扣除,能否支持?理由是自然人不产生这些成本。
​个见,可能与主流观点相反:
​一、造价和成本,本就不是同一概念。造价按定额算等于a+b+c,成本等于a+b,也不能扣除c,这个道理并不难理解。
​二、无效施工合同也一样存在合同漏洞填补问题,因为民法典793条说,无效也要按合同算钱。
​三、如果合同没约定(其实大多数是证据不足,各执一词),裁判者不能拒绝裁判,按启动鉴定乃无奈之举。
​四、鉴定只能用定额、计量标准、计价规范,这些都是针对有资质施工企业的,没有针对自然人的专门标准。按企业标准算,价格一定是偏高的,因为企业成本高。
​五、虽然个人成本低,裁判者也不能因此搞出另一套标准出来,扣掉规范、利润、企业管理费,既然裁判者决定以国标鉴定,做戏就做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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