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民商法(四十三)
员工1年内早退6次,其中5次早退只有1分钟,单位能否开除?
甲公司《员工手册》规定,1年内累计迟到或早退达到6次,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经人力资源部核实,予以开除。张某在《员工手册》培训记录上签字。
2022年12月6日,甲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张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你在2022年9月3日至2022年12月5日期间无故早退6次,9月3日早退11分钟、10月22日早退1分钟、10月27日早退1分钟、11月18日早退1分钟、11月22日早退1分钟、12月5日早退1分钟,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司依法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张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仲裁机构予以支持,甲公司起诉,法院判决支持仲裁机构的裁决。
裁判要旨:对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临近下班时间之际离开工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公平等基本原则,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否明确早退等具体标准,是否通过提示、处罚等方式对劳动者相关行为进行纠正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
亮哥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用人单位通常会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加以细化,比如规定一定次数的迟到、早退或者旷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如果用人单位的细化规则公平合理,法院会认可其效力。即便如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依然面临法律风险。法院通常会考虑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程度、用人单位是否予以提醒、纠正和处罚等因素,结合案情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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