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汪华亮 25-02-26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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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商法(四十四)

中暑死亡,属于“疾病”还是“意外伤害”?

赵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间,赵某于船上作业时中暑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赵某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中暑属于疾病而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拒赔。赵某继承人起诉。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亮哥点评:我上学的时候,在《人身保险学》这门课上,对于“疾病”和“意外伤害”的区别,老师讲得特别细致,还组织我们讨论,到今天都记忆犹新。我清楚地记得,从保险学角度讲,“意外伤害”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也就是说,“疾病”和“意外伤害”在保险学上是互斥的概念。

然而,现实中,很多案件非常复杂。例如,某被保险人突发心脏病摔倒,但是不幸的是,摔倒的位置是水边,因此溺亡。尸检确认,死亡直接原因为溺水,而心脏病发作本身并不致命。那么,这属于“疾病”还是“意外事故”?在保险学上,基于近因原则,人们争论很大。

此外,保险合同并非是保险业内的合同,也受到保险法的调整。特别是,在保险合同解释问题上,基于保险合同的格式性,法院经常采用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这也会导致保险公司的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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