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小江说法##颜小江说法之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以下是对该条的解读: http://t.cn/A61je7zW沿江检察的微博视频 http://t.cn/A61je7zW

麦积检察
25-02-27 10:35 微博认证: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