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两点,李爱军律师和我按照约定,到青岛市检和吕检察官见面沟通一个重大案件。
该案一审第一被告人被判无期,山东高院审查后认为判的有问题,裁定发挥重审。
吕检察官到案管中心后,说青岛市检有规定,让我们把手机和电脑存到储物柜,才可以和我们沟通案件。
我们拒绝,并请他出示文件,更何况沟通过程中还可能用到电脑展示案件材料。
吕检察官拒绝出示文件规定,拂袖而去。
请问青岛市检@青岛检察 ,您们怎么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你们的检察官就是这样落实最高检@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的要求的@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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