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丨卡主被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后,法院依据《反诈法》和《民法典》判决其继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案件概况法院: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号:(2024)豫1602民初8627号裁判结果:全额赔偿
二、案件事实2022年9月24日,蔡某遭遇网络电信诈骗,诈骗方以网上投资理财为由,骗取蔡某将自己名下开具于中国农业银行(尾号7388)的账户存款29720元转入被告曹某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9179)中,原告蔡某将款项转入后,发现被骗,于当日向慈溪市公安局掌起派出所报案,慈溪市公安局掌起派出所受理该案件(受案登记表文号为:慈公(掌)受案字[2022]00706号),并向原告蔡某出具受案回执。
此后,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2023)豫1628刑初693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曹某涛提供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9179)和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4703)给“晴雨”用于转账,并于2023年9月7日从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取现共计14万元交给“晴雨”。经公安机关侦查统计,曹某涛名下的对公账户(1641****5579)流水金额91.5万元、中国农业银行卡流水金额324万余元。被告曹某涛从中非法获利64569元。该判决书判决被告曹某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曹某涛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其进行违法转账,造成原告蔡某经济损失,被告曹某涛应当就其过错向原告蔡某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蔡某诉请要求被告曹某涛赔偿经济损失29720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曹某涛辩称,其已接受刑事审判,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被告曹某涛该辩称,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某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蔡某支付欠款29720元及利息(利息以2972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4日起,按照LPR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蔡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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