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胜男代表提案删除离婚冷静期条款,她其中一个理由我极为认同——冲动离婚的毕竟是少数,却让大多数人为此买单。况且冲动离婚后,还有挽救机会,重新领结婚证又不要钱。所以没必要通过离婚冷静期来解决。
离婚冷静期,忍30天,代价还行。但配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那就厉害了。
因为,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就无效。离婚本来就带有感情冲突和利益博弈,当事人往往对协商结果反悔。设置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等于给了当事人在感情和财产的冲突中反复折腾,最终有人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进行反悔,只能走向法院。
只有情况非常严重或一方当事人决心、执行力非常强的,才会起诉离婚。
有一部分人因为起诉离过于复杂内耗,就缩回去了,忍忍也就这样了。
离婚冷静期,客观的作用就真是减少离婚,但绝对不是仅仅减少冲动离婚,还有减少那些没有“执行力、离婚力”的离婚。#蒋胜男建议民法典草案删除离婚冷静期# http://t.cn/A61zHl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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