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讲授刑法总论中,告诉学生,以后你们办案敢于公然违反罪刑法定的人估计是没有,但是,教条机械按照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的字面含义办案的肯定不少,这样办案出来的案件,难以获得多数百姓的支持和理解,也难以实现司法的公正,是以法的名义行不正义之事,这种做法看起来似乎符合法律条文的含义,实则可能违背了规范的目的,也不符合人民大众的常识常理常情,危害更大。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说的:“现在司法实践中被批评的“机械司法”现象,就是源于部分司法人员只会对法条进行浅显的、字面含义的解释;这相当于一个高中生仅靠语文知识来解读法典,难以保障结论的妥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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