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指导案例:律师披露庭审证据是否构成泄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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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检察机关内部保密规定不适用于辩护律师。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材料保密性需依据案件性质及法定标识程序认定。
未依法定程序标注密级的证据材料,不能推定律师存在泄密故意。
【基本案情】
律师于萍在代理马明刚贪污案期间,安排助理将法院卷宗复印材料交予被告家属,导致证人出具虚假证明。
一审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二审改判无罪。
【争议焦点】
律师向被告家属披露庭审证据材料是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裁判要旨解析】
一、证据材料的保密属性认定1. 检察系统保密规定(如讯问笔录列为机密)仅约束检察人员,不适用于审判阶段的律师2. 进入审判程序的普通刑事案件证据材料,未经法定程序标注密级即丧失保密属性3. 刑事诉讼法规定庭审证据须经质证公开,实质已解除保密状态二、犯罪构成要件分析1. 主体要件:律师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特定保密义务2. 主观要件:未标注密级且未履行告知程序,无法认定律师明知材料涉密3. 客体要件:普通刑事案件证据材料不符合国家秘密法定标准三、程序规范冲突检察机关将证据材料保密期延至"庭审前"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阶段证据公开的规定存在冲突,应以法律位阶更高的刑诉法为准。【指导意义】本案确立三条裁判规则:1. 区分诉讼阶段认定材料保密属性2. 严格把握国家秘密法定构成要件3. 明确律师保密义务的法定边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210号案例)
发布于 重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