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帮同事和同行看了两个案件的答辩状,两位都在答辩状中使用“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来指代自己的被诉当事人和原告。不知道大家代理被告写答辩状的时候自己的书写习惯是什么,是否会使用“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称谓,但我个人是不喜欢在答辩状中使用“答辩人”和“被答辩人”。
因为纵观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没有出现任何有关“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表述,仅是要求被告提交答辩状【答辩状≠“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更重要的是,一旦诉讼参与人众多,存在多个被告的情况下,被告一的抗辩不一定是仅针对原告,有可能还会提出责任应当由被告二、被告三等人承担的抗辩意见;如果将每一个需要答辩的对象均转化为被答辩人一、被答辩人二,无疑是在增加阅读成本——读者需要在头脑中进行二次加工,然后才能反应出被告答辩时所称的被答辩人一、被答辩人二是谁。
我曾经看到过一篇文章,讲述如何进行文书写作,其提到的一点就是尽量减轻裁判者的阅读压力,直接使用当事人的名称(简称)而非诉讼地位(原告、被告/答辩人、被答辩人),减少裁判者在阅读时进行二次转换。
以上仅是个人习惯,仅供探讨。
发布于 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