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铁旗
25-03-04 15:22

《违章行为判定准则》
培训地点:会议室
一、严重违章行为
1锁闭、封堵、占用安全出口或应急通道的;
2故意拆除或屏蔽安全装置(限位、行程、急停等);
3在生活区、非吸烟区、易燃易爆场所等禁
烟区吸烟的;
4生活区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易造成消防火灾隐患的;
5未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安排专人现场管理的;
6 设备运行时,身体或肢体接触运转的设备设施或线材等转动部位的;
7直接用手或身体部位触摸运转中的设备部件及线材的(因工艺需要除外);
8设备正常运转时急停、行程、光电、光栅等安全装置未投入使用或失灵的;
9吊装作业时吊物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或吊具缺陷可能引起伤人事故的;
10重要岗位人员如节假日值班员、司炉工、实验员、变配电室值班员等无故离岗、空岗;
11违法转运、存储、使用、废弃危险化学
品或其他化学品,造成严重安全或环境隐患的;
12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
13 操作天车时吊物悬空作业或将身体部位伸进吊物下方的(如解吨袋、将手伸进吊物下方):
14生活区、办公区、库房等消防重点部位违规存储、使用电动车电池、液化气罐等危险品:
15将自己或他人置于不安全状态下,可能引起重大安全事故的违章指挥或严重不安全行为;
16 机械臂出现异常情况未按急停或未悬挂“禁止合闸”安全警示牌或未从安全门进入处理的;
17 设备运转的情况下进行维修、清扫、触摸、调整等异常情况处理的(工艺标准需要的除外):
18 高处、动火、吊装、动土、临时用电、有限空间等高风险作业未办理审批或未落实安全措施的;
19检维修时未按下急停按钮或未悬挂“禁止合闸”警示牌处理的(需要断气的未断气,该断电的未断电)的
20作业内容属特种作业范畴或操作特种设
备,实际操作人未取得国家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不在有效期内;
21 施工过程中未制定施工方案或方案不合理、安全措施不到位、隐患排除不及时而易造成设备倾覆、设施坍塌等伤害事故隐患的;
22不配合安全检查人员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停止危险作业;不撤出危险区域:不停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各类生产及辅助设备;
23未经允许、非工作需要、违反操作规程进入危险场所,如:机械臂独立作业区域;吊装、登高、受限空间、动火、建筑施工等高风险作业的警戒线或围挡以内:24较大风险部位出现异常情况或故障时必须逐级通知到工长(夜班通知班长),较大风险部位为锅炉房、车间天然气使用场所、燃气调压站、酸碱罐、机械臂、环保站。
二、一般违章行为
1车间奔跑作业的;
2未经允许跨岗位作业的;
3叉车作业时未系安全带的;
4厂区内行走低头看手机的;
5电动地牛作业时未避让员工的;
6不服从车间管理,私自作业的;
7设备设施点检不到位带病运转的;
8私自拆除或弃之安全防护设施的;
9叉车各部位点检不到位带病作业的;
10 叉车在斜坡上打方向转弯的;
11员工未经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操作的;
12厂区主干道叉车超速行驶的(限速15公里/小时);
13员工作业时与叉车形成交叉作业的;
14消防、环保设施未正常使用或损坏的;15叉车未礼让行人或车间内、路口等区域未降低车速的(5公里/小时);
16人员未与吊物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的;17叉车在车间内作业与作业人员形成交叉作业的;
18未对应急物资及应急救援器材进行维护和更换的;
19因员工操作原因或未观察到位造成的线材断线的;
20叉车未确认周围环境情况安全的前提下起步或倒车的;
21设备设施出现异常情况未报告给相关管理人员私自处理的;
22叉车起步、倒车、进入车间、转弯处等视觉盲区未鸣笛的;
23车间安全、环境标志损坏、赃污,未及时更新的和维护的;
24设备损坏或电气故障未联系相关机修或电修人员私自处理的;
25焊条车间直接用手拽丝斗,吊丝斗时悬挂两个吊勾或吊钩悬挂位置不正确的;
26作业过程中未使用代手工具(如:上工字轮的钩子、挂车的钩子、打磨磨尾机刷子时的铁棍、清理乱炉条的钩子、司机卸货的专用钩子等);
27 夜班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未通知当班班长,或当班班长现场处理时,未制定安全管理措施的;
28作业过程中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强制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更换的;
29禁止两人配合作业或操作一台设备的(如:整理钢带、机械臂调试、自动套盒机后缓存调试、细拔轧机工序挂车等);30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公司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的行为。

发布于 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