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百乐
25-03-04 16:15 微博认证:2025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法律博主

#建议取消拐卖犯罪追诉时效限制#

1、我国刑法目前关于“拐卖型犯罪”改革的最重要切入点,是把人当人看。

2、之前有被拐卖34年的女子,想追责人贩子,却发现追诉时效已经过了。荒谬吗? 很荒谬。荒谬的点不在于追诉时效制度,而在于计算追诉时效起点和终点的方法。

3、追诉时效是个现实世界中不得已的制度。它体现了一个共识:资源有限,过时不候,而且凡事总要翻篇。

4、张三把李四的车偷了。法律的一个推论是:李四虽然是受害者,但最好能在车被偷后一定时间内,尽快报案,公安机关才能尽快去追查,这对于取证、公诉都能获得更好效果。但如果允许李四躺在权利上睡大觉,二十年后突然想起来去要求追赃,黄花菜都凉了。 另一个方面是,“不要为打翻的牛奶哭泣”,该查查,该追追。但万一经过很长时间,确实找不到偷车贼,从常理上来说,李四的被伤害的心情也会被时间慢慢疗愈。国家只能把精力放到更新发生的、更容易查办的、当事人的伤口更疼的案子去了。

5、这说的只是一般情况,什么情况呢?就是犯罪结果已经发生,伤害已经造成,而且没有进一步伤害了。在这种情况下,从伤害完成的那一天开始,往后计算一段时间,这段时间里,需要启动追诉,否则这事儿就翻篇了。这就是简化版的追诉时效概念。

6、所以,这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刑法观点:如果一个伤害一直在持续,没有“完成”,那么追诉时效就一直在往后推,一直没有开始计算。 这种类型的犯罪,叫作“继续犯”(也叫持续犯)。而那种结果一旦发生,就没有持续性的犯罪,叫作“结果犯”(当然,结果犯更多时候的对应概念,是“行为犯”)。

7、这种分类跟犯罪性质恶劣程度无关。故意杀人算是最重的那类犯罪了,但它是结果犯,人死不能复生,人死也不能再死,所以会有一个追诉时效。而非法拘禁罪是继续犯,人被关了二十年,追诉时效过了吗?没有,追诉时效还没开始呢。

8、现在问题来了:拐卖妇女、儿童,或者买下一个妇女、儿童(哪怕好吃好喝,当老婆和亲生儿女养),到底是结果犯,还是继续犯?

9、现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界,哪怕是要求提高拐卖类犯罪打击力度的人士,绝大部分也都认为这是结果犯。换言之,买卖发生那一天起,这个伤害已经完成,开始算诉讼时效了。过了若干年之后,事如春梦了无痕。

10、这样的理解合理吗?

11、我和好几位学者聊过,他们的统一答复是,你偷走一辆车,失主当然很心痛甚至焦急,但这件事已经发生了。你需要的就是尽快在合理期限内赶紧把罪犯绳之于法。

12、问题是:偷走一辆车,和偷走一个婴儿,一样吗?

13、车没有感情,伤害的是失主对车的占有权、支配权。但一个孩子或者一个妇女,被“偷走”“抢走”“卖出”的时候,伤害的是她或他本人的自由,而不是ta“主人”的所有权。对被拐卖者来说,被偷走的那一天,不是噩梦的终点,而是起点。没有重获自由,这个噩梦就一直持续,伤口也一直新鲜,对罪恶的追究也永远不应该被终止。所以我认为,把拐卖类犯罪视为继续犯,而非结果犯,背后体现的价值观是把被拐卖者当人看,而不是当物品看。

#百乐有说法#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