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151号错判转办已一个月
已提交2份听证申请
我们第7年申诉,再审事由符合《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
①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事实认定。
②原审裁判对证据7《期房按揭贷款抵押预登记通知》,证据10不采纳不说明理由,程序违法。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事实认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③原审裁判对证据6《炜达·万盛广场住宅认购意向书》、证据9《民事调解书》,证据分析错误,该2份证据均明确店铺为101房号,并不产生改变房号效力,并不影响裁判文书查明事实是101号房商业用途,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依照《宪法》,我们享有依据《行政诉讼法》第91条再审改正错判的权利,店铺受错判侵害,关门几年,几百低保饭都吃不饱,遵纪守法应当有生存的权利。请依法启动再审,纠正错判。
曝光案件,
让违法犯罪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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