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有不少人认为:违约金高于损失的1.3倍,可以认定为过高,就是司法解释规定了违约金上限,超过这个幅度就要调减。
这其实是对司法解释的误解: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本义,仅仅是因为民法典中规定了违约金过高法官可以调整,但没有规定“过高”的认定标准,出于统一裁判尺度的考虑,对民法典这一合同漏洞的填补,即违约金超过损失1.3倍就可以进行调整,不超过也不予调整,即调整程序的触发条件。
至于怎么调,是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解决的问题,即法官酌定。
基于法无具文的基本立法技术,六十五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肯定不是一个意思,否则还要第一款干嘛,直接规定调整到1.3倍即可。
http://t.cn/A6mE1MVj
发布于 浙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