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常州市公安局答复的质疑(二)—— 用法院判决书为认定书背锅不符合逻辑,说 “全面质证、我未提出异议”的依据是什么?
本人已收到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信访办公室出具的《武进区公安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武工信回复字003号)。图1
该答复存在诸多问题:
二、关于:“且该起道路交通事故2003年民事诉讼时已对相关事实与证据进行了全面质证,且您全过程参与庭审,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相关证据未提出异议,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认为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并作为民事裁决证据,相关判决已经生效并执行”说辞
1、答复逻辑错误
循环论证: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是基于武进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的,而武进公安局又试图用这份判决书来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正确性。这种推理方式本质上是用结果(判决书)来证明原因(认定书),但这个结果本身又是由原因推导出来的。这就形成了一个闭环,循环论证,无法证明认定书本身的正确性。这种以结果反推原因的逻辑是不成立的。
法院判决书缺乏独立性: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书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验证手段,而是武进交警大队认定书的直接结果。如果认定书本身存在问题,那么基于它的判决书也就是错误的。因此,用判决书来证明认定书的正确性是没有说服力的。
⚠️显而易见,这种以结果反推原因的逻辑是不成立的,因为它属于循环论证,缺乏独立性和客观性。这种逻辑错误不仅无法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正确性,反而会让人对其严谨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武进公安局应该通过提供独立的证据和透明的认定过程来证明其认定书的正确性,而不是依赖于一个基于自身认定书的结果。
2、庭审笔录中被告方吴建明的律师在答辩意见中提到面包车撞击我父亲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代理律师提出:“对基本情况无异议,对责任认定有异议。事故发生过程中,造成陈兆玉违章是因为一辆面包车先撞了陈兆玉,真正的责任者是已逃逸的面包车。”这与我于2024年收到的武进交警大队寄给我的目击者笔录相一致,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面包车撞击了我父亲,导致我父亲被撞至马路对面,进而引发了后续交通事故。然而,武进交警大队隐瞒面包车的情况,庭审笔录中我当时的回答是“不清楚面包车的情况。” 此外,法官当庭亦明确表示:“本庭对被告提出的意义记录在卷”,并未进行任何质证。
⚠️答复提到本人全程参与庭审,但未说明庭审内容,以及为何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这种表述缺乏完整性,无法体现庭审的全貌,不能作为武进公安局用以开脱责任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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